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div>","options":"","answer":"","explanation":"己在票据上的保证有效,被保证人是A银行。根据规定,票据上的被保证人名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id":13464,"title":"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stem":"2017年10月,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如意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8年1月,如意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如意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8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意公司破产。
如意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如意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如意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如意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7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如意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240万元。银行已向如意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7年8月3日,D公司向如意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如意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8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如意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如意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7年9月30日,如意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意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8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8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如意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如意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如意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如意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如意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如意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options":"","answer":"","explanation":"
债权人甲关于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p>
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p>"},{"id":10834,"title":"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stem":"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options":"","answer":"","explanation":"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id":20296,"title":"董事王某关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stem":"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以小家电生产制造为主的主板挂牌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乙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甲公司为了完善现有制造产业链格\r
局,优化配套服务,决定并购处于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两家公司。为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财务部主管刘某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梳理:公司最近3年没有发债记录且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零;公司最近3年年均口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为500万元;2020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r<\/div>
2021年10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对以下一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3只基金、32名自然人和乙公司;③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0%;④乙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6亿元;②股息率为4%;③在公司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决定是否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3)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拟发行4亿元可转债,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5年;②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③由无关联关系的另一家非金融上市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讨论中,甲公司董事王某认为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r<\/div>
2021年10月31日,经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后的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2021年11月,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下列三项条款引起甲公司财务顾问的关注:(1)转股价格:每股9元(募集说明书公告前1个交易日股价以及最近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分别为每股10元以及每股8.5元)。(2)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根据公司股价的波动,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3)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12月,甲公司财务顾问对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修改完善后,成功发行公司可转债。\r<\/div>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div>","options":"","answer":"","explanation":"董事王某关于“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优先股公开发行条件”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利息。\r
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不足以支付优先股一年的利息2400万元(6亿元×4%)。\r<\/div>"},{"id":1744,"title":"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stem":"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options":"","answer":"","explanation":"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抵押物市场价值大于债务本息,应认定该清偿行为有效。"},{"id":13701,"title":"海兰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stem":"
2017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甲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甲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5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8年2月1日前缴纳。如意公司和海兰公司均为甲公司创始股东,其中如意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海兰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如意公司和海兰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海兰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7年1月起,甲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钱某某、监事赵某某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7年4月起,甲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钱某某、监事赵某某仍然领取工资。
(3)2017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甲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7年10月18日,管理人收到设备。<\/p>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p>","options":"","answer":"","explanation":"
海兰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不成立。<\/p>
根据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id":4267,"title":"D公司票据背书转让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stem":"A企业向B企业购买货物,并向B企业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B企业向C企业购买钢材,并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交货时发现钢材质量存在问题,B企业工作人员未将商业承兑汇票交付C企业。B企业将票据放在公司财务室。B企业员工将票据偷出交给D公司张某,D公司张某伪造C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支付E公司货款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E公司。E公司用该票据支付F公司房屋租金。后来,B企业发现票据被偷盗,并告知A 企业,后来未采取其他措施。F公司要求A公司兑现票据,A公司以票据被盗为由拒绝兑付。","options":"","answer":"","explanation":"有效。E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id":3853,"title":"丙以第三人代垫资金的方式后再归还的形式进行出资是否符合规定?A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stem":"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发起人草案。该草案中拟订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如下:
(1)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评估作价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2)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
(3)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但是丙又与第三人A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由A代垫资金协助丙缴付全部的货币资金,按照丙与A的约定,在公司验资后由丙再将出资的资金抽回以偿还A,丙在1个月内补足该部分的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草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问题并修正后拟订了正式的发起人协议,甲、乙、丙均在协议上签名。后甲、乙、丙开始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B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程中发现乙出资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类似设备市场价值100万元,但该机器设备明显为二手旧设备,而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查阅该评估报告和相关情况后发现异常,但未予处理。除此之外,B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便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在验资报告后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依法成立,丙依照与A协议的约定,将其投入的货币资金270万元从公司账户中划回到A公司账户,但一直未补齐该部分出资,甲和乙依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求丙立刻补足出资,遭到了丙的拒绝,随后,甲和乙要求第三人A公司承担此责任,A公司以自己仅仅是中间人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成立后除了正常经营之外,还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后由于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所投的项目血本无归,建设银行的贷款无法得到清偿,经调查发现乙所出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所定价值,便就未清偿贷款要求乙以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乙以该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补足,建设银行又向出具验资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B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两个,一是“本所在验资中胁⒎枪室獬鼍撸幢愠械R步鼋鍪蔷捅簧蠹频ノ慌獬ズ蟛蛔悴糠掷闯械!保恰氨舅谘樽时ǜ嫔弦丫⒚魇墙龉┕ど痰羌鞘褂茫写蠲挥泄叵怠保婧螅ㄉ枰幸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鹆怂咚稀?br>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options":"","answer":"","explanation":"丙以第三人代垫资金的方式后再归还的形式进行出资符合规定,A公司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说法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